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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171号

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与李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171号申请人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158号盛大泽西城5栋N单元-1层101号房。法定代表人柏万成,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诉李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文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文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湖南秦皇金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华

人民陪审员  汪惠君

人民陪审员  邓隆叶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领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