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684号
原告:许国新,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国新诉被告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许国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许国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廉敏华
书 记 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