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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3684号

许国新与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国新,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3684号

原告:许国新,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许国新诉被告无锡华维货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许国新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国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许国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吟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廉敏华

书 记 员  严露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