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民 事 裁 定 书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8民特2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法定代表人钟赞耀,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军,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XX,男,汉族。申请人辽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下简称盼盼门业)与被申请人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23日,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仲字【2016】第206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4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2月、3月工资差额合计2041.58元,共计支付9,441.58元。申请人盼盼门业认为,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认定XX等人闹事是盼盼门业调整工资待遇引起,且盼盼门业未提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事实上,依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XX等人是计件方式结算工资报酬,并执行定额。由于XX在2016年1月至4月期间,其出勤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出勤天数。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及辽宁省的法规,因XX是计件工资,是在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予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盼盼门业举证可知,盼盼门业在2016年1月至4月期间,均按定额标准支付了XX工资。因此,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盼盼门业调整工资待遇引起被申请人罢工、围堵,明显与事实不符。盼盼门业也举证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载明禁止工人旷工、围堵厂区闹事。同时,禁止工人围堵、闹事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常识性规定,依据诉讼法规定,无需举证。依据国家关于集会、游行的相关规定,亦禁止未经行政许可的聚众集会等。被申请人并未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权利,而进行了罢工、聚众参与围堵申请人厂区。XX提供的证人兰丽荣、王艳的证人证言,该证人明确说明XX等人参与了围堵申请人厂区,也造成了盼盼门业无法正常生产,XX的行为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法律禁止性规定,不符合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基于XX是计件工资的事实,申请人在2016年1月至4月期间,均按定额标准支付了XX工资。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营口地区非计件工资的最低标准确认,存在工资差额,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另外,该仲裁委对于两个案件采用同一案号,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盼盼门业在原仲裁程序中并未向仲裁委提交XX等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原仲裁裁决支持XX的请求,并无不当。盼盼门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的情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仲字【2016】第206号裁决书的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崔 琦
代理
审判员 张 锐
代理
审判员 王 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宝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