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陈祥。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成艳。申请执行人陈祥与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陈祥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盐城鑫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海县五汛镇民营创业园内的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处置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商初字第0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永光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筱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