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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1099号之一

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与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0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莉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全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与被执行人宁夏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通过银行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2016年6月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该处现为宁夏先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全江涉案较多,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人的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代理

审判员  邓佳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