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4行审178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委托代理人李红亮。委托代理人吴鹏。被申请人宏福茗茶。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人宏福茗茶拒不履行莲城管执罚字09[2015]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9[2015]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9[2015]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王艳玲
审 判 员 耿卫星
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师亚宁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