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唐丽,女,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待业,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蒲廷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丽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作出阿地劳人仲裁字(2015)第XX号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基金、股票、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阿地劳人仲裁字(2015)第XX号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阿地劳人仲裁字(2015)第XX号劳动人事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宜海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彭 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魏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