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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044号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与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044号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河沿*号。

负责人:李陟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燕,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杨浦社区同盛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周王亿,董事长。

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诉被告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以被告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同盛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衢州供电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汪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聂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