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257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良冬,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陈莹,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黄良冬、陈莹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宇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