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041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拴、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魏钰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