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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刑初243号

赵海燕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燕,男,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农民,住太和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经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燕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海燕在阜阳市颍泉区杨上台巷地震台小区1号楼3单元206室郭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将郭某放在柜子上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611元。2.2015年12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海燕在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阳光公寓1单元402室杨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将杨某放在客厅衣服里面的100余元现金盗走。3.2015年10月份以后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海燕在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284号南3栋11户张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将张某放在客厅椅子上的上衣口袋里的1000元现金盗走。4.2016年4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海燕在太和县城关镇细阳路交通局家属院居民楼三楼袁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将袁某放在卧室桌子上的三星S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05元。5.2016年4月13日凌晨3时35分许,被告人赵海燕在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4号2单元303户单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将单某放在客厅桌子上一个手提包内人民币2800元、港币100元盗走。6、2016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海燕在太和县城关镇王营四巷居民楼303室朱某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将朱某放在卧室衣柜储物台上一黑色男士包内700余元现金盗走。对以上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刑初字第0026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被害人郭某、杨某、张某、袁某、单某、朱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海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海燕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海燕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海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海燕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袁金华三星S6手机已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晴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