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958号原告罗景会,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金桥镇岳州村。被告孙庆江,男,汉族,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桥村。被告张风清,女,汉族,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桥村。本院在审理罗景会与孙庆江、张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景会撤回对被告孙庆江、张风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鸿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