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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4958号

罗景会与孙庆江、张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景会,孙庆江,张风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4958号原告罗景会,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金桥镇岳州村。被告孙庆江,男,汉族,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桥村。被告张风清,女,汉族,住大石桥市金桥镇金桥村。本院在审理罗景会与孙庆江、张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景会撤回对被告孙庆江、张风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鸿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