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727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注册号:110229001370695。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立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马利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工,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孙春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孙春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康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