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
法定代理人:朱某。
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铭琛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生亚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