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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571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

法定代理人:朱某。

被执行人:孙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铭琛

审 判 员  于 文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生亚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