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95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聂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