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代表人:孙峻。
委托代理人:耿风新。
被执行人:崔益田。
被执行人:石会君。
被执行人:刘春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下简称无棣农行)与被执行人崔益田、石会君、刘春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38252.5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棣农行和被执行人石会君达成和解协议,无棣农行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