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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58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崔益田、石会君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崔益田,石会君,刘春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代表人:孙峻。

委托代理人:耿风新。

被执行人:崔益田。

被执行人:石会君。

被执行人:刘春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下简称无棣农行)与被执行人崔益田、石会君、刘春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38252.5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棣农行和被执行人石会君达成和解协议,无棣农行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