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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5466号

冯长智,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智,李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5466号原告冯长智,男,汉族,1950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伟杰,1952年12月24日,其他不详。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李伟杰以为其儿子做生意筹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交相关手续证明被告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故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5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炜

代理

审判员 刘 蕾

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