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申。被执行人李伟强。被执行人李文斌。被执行人李文海。被执行人李文富。被执行人李燕坤。被执行人李雄坤。被执行人李文坤。被执行人李志钧。被执行人李木华。申请执行人李海申与被执行人李伟强、李文斌、李文海、李文富、李燕坤、李木华、李雄坤、李志钧、李文坤人身权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8民终2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丰信用社90×××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谭志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