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222号
原告:缪美英,女,1953年4月30日生,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生才,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燕,女,1988年9月2日生,住扬中市。
被告:孙林,男,1986年12月22日生,住扬中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135号。
主要
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建。
原告缪美英与被告张燕、孙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缪美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缪美英负担。
审判员 陶泰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