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9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被执行人王达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10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达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达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达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达平(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4的存款人民币24373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