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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财保93号

赵华与陶燕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华,陶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8财保93号

申请人:赵华,男,1954年6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霍建杰,北京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陶燕燕,女,1971年4月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申请人赵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陶燕燕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广场支行账号为622260111000046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担保人赵萌自愿提供其在中国银行北京曙光西里支行账号为621790010000911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均在本院辖区,且申请人亦提供足额的担保,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陶燕燕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名门广场支行账号为622260111000046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赵萌在中国银行北京曙光西里支行账号为621790010000911XX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h3sqk9yp3bholsukzg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李 瑛

审 判 员 林 海

审 判 员 陈秋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法 官 助 理 杨浩恺

书 记 员 曾 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