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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633号

曹景然与陈龙、刘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景然,陈龙,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33号原告曹景然,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陈龙,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刘伟,男,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然与被告陈龙、刘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景然承担。

审判员  李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姚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