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33号原告曹景然,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陈龙,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刘伟,男,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景然与被告陈龙、刘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景然承担。
审判员 李贺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姚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