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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125号

袁忠辉与王新平、罗运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忠辉,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袁忠辉,居民。被执行人王新平,居民。被执行人罗运莲,居民,系王新平之妻。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申请执行人袁忠辉与被执行人王新平、罗运莲、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2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忠辉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40万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荣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暂不能执行到位,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莉校对责任人:李翔打印责任人: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