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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恢39号之一

江油飞跃机械厂申请恢复执行三台县善良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油飞跃机械厂,三台县善良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蒋佩轩,邓楚伦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飞跃机械厂,住所地:江油市厚坝镇。法定代表人杨开清,系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三台县善良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台县芦溪镇。法定代表人蒋佩轩,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蒋佩轩、邓楚伦等9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油飞跃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三台县善良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蒋佩轩、邓楚伦等9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三台县善良薯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蒋佩轩、邓楚伦等9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凌

审判员 代洪明

审判员 杜晓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