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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行审71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陕西宏泰龙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宏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1行审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唐雄,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委托代理人杨育红。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巧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罚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宏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罚款20000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陕西宏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东侯村安置项目时存在拖欠23名劳动者工资的事实,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报送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未按期提交,也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灞人社罚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筑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灞人社罚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人社罚字[2016]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陪审员  司成沅

人民陪审员  杨 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古 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