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31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万德,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郭天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陈映秀,女,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德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德与被执行人郭天强、陈映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主持双方协调达成由被执行人郭天强、陈映秀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万德案款本息180000元了结本案,支付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干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