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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刑终493号

刘某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重婚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个体。原审自诉人王某某,无业。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某控诉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案卷证据及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刘某后,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1年11月8日,自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在四川省邛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0年6月自诉人回到四川省邛崃市居住。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向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自诉人王某某离婚,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又查明,在自诉人与被告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1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与郭志陶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自诉人与被告人2001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2日经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被告人刘某户籍证明。3.郭志陶户籍证明。4.被告人刘某与郭志陶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被告人与郭志陶2011年7月5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自诉人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与自诉人婚姻关系依法没有解除期间又与她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重婚罪罪名成立。依法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某的上诉意见是:其认为自诉人王某某有骗婚行为,请求酌情从轻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原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自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关于上诉人刘某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刘某对其与自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不持异议,其所提“自诉人王某某有骗婚行为”辩解意见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 仑

审 判 员 吕 斌

代理

审判员 闵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白晋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