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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1662号

赵立萍与安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立萍,安长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5民初1662号原告赵立萍,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安长彬,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赵立萍与被告安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长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立萍诉称,被告安长彬因车险到期又没有钱支付,于2015年3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15天内还清,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时间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偿还1000元,所剩2000元于一周内还清。但被告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安长彬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安长彬让原告赵立萍为其垫交车险保费共计3067.65元。后被告安长彬偿还1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2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视频、录音、书面短信、保单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赵立萍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为被告安长彬垫交车辆险保费的事实,且被告安长彬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欠其垫交车辆险保费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长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立萍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长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