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1502号原告齐红彪,男。被告齐丹清,女。被告宾新高,男。本院受理原告齐红彪诉被告齐丹清、宾新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与两被告仍在协商,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丹清、宾新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红彪撤回对被告齐丹清、宾新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齐红彪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卫星
人民陪审员 马金连
人民陪审员 马新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周 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