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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3322号

李瑞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瑞芳,北京顺府天和种植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芳,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顺府天和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李瑞芳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府天和种植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瑞芳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顺府天和种植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刘军目前下落不明,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1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单立勋

代理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美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