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04号
原告:吕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04号
原告:吕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