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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304号

吕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304号

原告:吕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田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