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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民初988号

杨某与陆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杨某,陆某

裁判文书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1民初988号

申请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阳睿敏,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陆某。

申请人杨某诉被申请人陆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撤回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撤回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审判员  蒋婷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莫智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