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202刑初302号

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工人。2016年6月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6)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6年4月25日22时18分许,酒后驾驶鲁S×××××号轿车沿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芹村西侧十字路口向西右转弯时,与沿振兴路由西向东行驶郭某驾驶的鲁S×××××号轿车刮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6日1时20分在莱芜市人民医院抽取郑某的静脉血并于同年5月4日出具鉴定报告,送检的郑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9.85mg/100ml,属醉酒驾驶,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郭某陈述,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刘文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亓 乔相关法律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6、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