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39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英萃路以东交汇处。
负责人:刘赟,行长。
被
申请人:张吉洋,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田书兰,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张吉洋、田书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吉洋、田书兰的银行存款15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吉洋、田书兰银行存款15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毅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冯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