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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452号

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孙梯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李村村二组苏彭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东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世纪西路华宸大厦1-2号。

法定代表人:滕道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李村村。

法定代表人:孙梯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孙梯昌。上诉人徐州市苏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彭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天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裕贷款公司)、、徐州市苏韵汽车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韵汽车公司)、孙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苏彭贸易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所在地为徐州市××区,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就被告,本案应已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天裕贷款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内,故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苏彭贸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志名

审 判 员  苏 团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