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5047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人陆洪根(受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系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高鸣涛,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张莉莉,女,198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鸣涛、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庭外调解后,被告高鸣涛、张莉莉自觉履行了付款义务。
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鸣涛、张莉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