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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044号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延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0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延军,男,1972年12月2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保税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刘  建  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