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400号
原告: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5号金侨中央花园C组团16栋5号门面。
诉讼代表人:许利新,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湘潭电机力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法定代表人廖劲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电机力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湖南金火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