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郭美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中,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船舶、银行存款、房产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因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水柱
审 判 员 郑秉物
代理
审判员 王端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游晓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