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民初2035号
原告:许某,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长女王涵,二女王雅杰由原告抚养,长子王腾逸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24000元;3、判令被告依法分担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十一月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范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涵,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雅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腾逸。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没有共同语言。2016年农历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在婚前已经具备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得到良好发展,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6年农历十一月六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于××××年××月××日在范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王涵,于××××年××月××日生育次女王雅杰,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腾逸。原被告于2016年8月份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婚生长女王涵、长子王腾逸现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王雅杰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规定,属合法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婚后育有三个孩子,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但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有和好的希望和共同生活的条件,为了家庭的和谐及社会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申才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