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审190号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山西禹龙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沃尔玛西门北20米。
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审查申请,要求审查其对被申请人山西禹龙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运人社监理字【2015】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运人社监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一并申请审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撤回对运人社监理字【2015】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运人社监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腊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