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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行审190号

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禹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审190号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山西禹龙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沃尔玛西门北20米。

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审查申请,要求审查其对被申请人山西禹龙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运人社监理字【2015】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运人社监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一并申请审查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错误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撤回对运人社监理字【2015】第7号行政处理决定和运人社监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审查申请。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代理

审判员 李 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腊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