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雷素芬。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莫仕文。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雷素芬申请执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莫仕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210942元,执行费58455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有雷克萨斯牌,车辆号牌川A**;斯柯达牌,车辆号牌川A**汽车两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得阳化学有限公司雷克萨斯牌,车辆号牌川A**;斯柯达牌,车辆号牌川A**汽车两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扣押该车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周 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