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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初91号

佟贵荣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贵荣,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91号原告佟贵荣,女。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大红门南里11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宗,乡长。委托代理人李薇,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佟贵荣要求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贵荣诉称,2000年5月17日,原告设立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昌盛五金建材商店,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商店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铁营大队帮子井×号(以下简称帮子井×号),此处土地系北京铁路局划拨取得,由其下属单位北京京铁园林绿化中心使用,原告与北京京铁园林绿化中心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并得到北京铁路局的批准。为开展经营,原告在帮子井×号建造了1400平方米的房屋,依法经营纳税,并按时向北京铁路局缴纳租金。2015年5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铁营村委会)发布公告称,经丰台区政府批准,帮子井×号系西铁营村所有,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搬离、拆除所建房屋。2015年5月26日,西铁营村委会又给原告下发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认为原告所建房屋为违法建设,经西铁营村三套班子会议研究决定于2016年5月31日予以拆除。原告认为,西铁营村委会以“三套班子会议决定”的形式,以拆违名义拆除原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邮寄了《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但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既没有调查了解情况,也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导致原告房屋被拆除、物品毁损。现被告怠于履行查处职责,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查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决定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责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责而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该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西铁营村委会决定拆除其房屋进行查处的职责,但被告并不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该项职责,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佟贵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文静

人民陪审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培松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