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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3673号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3673号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孙大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士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汉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道办事处慈惠墩230号(8)。法定代表人唐富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沃特尔环保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湖北精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