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人,住**********,身份证号码43060219820725****。被执行人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人,住**********。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1124****。被执行人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01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韩**、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01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国平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