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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6375号

曹福云申请执行高翔、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福云,高翔,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375号申请执行人曹福云,女,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高翔,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国良,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董事长。曹福云诉高翔、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翔、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福云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翔名下银行存款99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高翔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

三、责令被执行人高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