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953号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883(1-1)。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凯、张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庆彬,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开运三公司)诉被告孟庆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运三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庆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运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庆彬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