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204号
原告:马福珍,女,193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车民族,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广场街XXX弄XXX号。
原告:车梅,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104。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民良,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朱黎萍,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XXX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唐雪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建良,男,在第三人处工作。
原告马福珍、车民族、车梅与被告车民良及第三人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三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珍、车民族、车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冬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