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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4204号

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马福珍,车民族,车梅,车民良,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4204号

原告:马福珍,女,193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车民族,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广场街XXX弄XXX号。

原告:车梅,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104。三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民良,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朱黎萍,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东新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桂花园XXX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唐雪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建良,男,在第三人处工作。

原告马福珍、车民族、车梅与被告车民良及第三人上海东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三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珍、车民族、车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冬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