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968号原告王佳佳。委托代理人郑红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奇,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佳诉被告欧洋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佳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王佳佳承担。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