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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2民特4号

于丰英等诉马亮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德贵,于丰英,马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特4号申请人马德贵申请人于丰英。被申请人马亮。

申请人马德贵、于丰英申请宣告马亮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德贵、于丰英撤回申请宣告马亮失踪的申请。

审判员  王百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