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特4号申请人马德贵申请人于丰英。被申请人马亮。
申请人马德贵、于丰英申请宣告马亮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德贵、于丰英撤回申请宣告马亮失踪的申请。
审判员 王百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玉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